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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实施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培正人〔2018〕29号

 

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实施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稿)》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自身学术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的积极性,学校依据评选优秀骨干教师的宗旨,汇总各方意见完成了《广东培正学院中青年教师特殊津贴实施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稿)》的修订工作,经董事会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实施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稿)

 

 

广东培正学院

2018年6月11日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

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实施暂行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决定每年投入专项经费,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校每2年评选1次中青年骨干教师,实行聘期制,聘期为2年。当年评选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2年享受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

第三条  遴选范围

在职在岗的专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可以参加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遴选。

第四条  遴选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严格考评,聘期管理”的原则,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师德高尚、具有严谨治学态度和团结合作、创新进取精神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五条  遴选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培正学院教师行为规范》和《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工作规范》,无师德失范行为。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高校教师职称,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以上,入职本校满2年以上,本年度在职在岗,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师。

3. 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与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或系统讲授2门及以上的基础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或系统讲授1门及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含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及创新创业教育等课程)且有1项指导结项的学生大创项目(辅导员)。

4. 教学方法先进,课堂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显著,获同行和学生普遍好评。教学质量在院(系、部)平均排名前30%(以学生归属部门)。

5.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和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活动,出勤率达98%以上。

6.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并取得相应成果。

7. 考核期内教科研成果量化考核达到100分及以上(附表1)。

8. 符合上述1至7条者,在学校当年度的评选限额内择优遴选。(遴选限额依据当年度中青年骨干教师总量不超过中青年教师总人数30%确定)

第六条  评选条件的考核期为2年,所有材料与条件的起止日期为评选年度前2年的10月1日至评选当年的9月30日。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选:

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3. 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发生教学事故者;

4. 存在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5. 负责的学生工作出现责任事故并在学校受到通报批评者。

第八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程序

1. 学校在评选年度的10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组织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评选具体工作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

2. 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培正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申请表》(附表2),连同原始支撑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直属系(部)。

3.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对教师申请表和业绩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候选人材料上报教师发展中心。

4. 教师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科研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推荐的候选人业绩材料进行条件审核。

5.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审阅候选人材料,提出评审意见。

6.教师发展中心将通过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管理

1. 中青年骨干教师实行聘期审核的管理模式聘期为2年,聘期内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不达标的,从当月起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2. 建立中青年骨干教师业务档案。将培养计划、考评情况等材料载入本人业务管理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聘期内享受聘期内800元/月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的教师,出现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者,从处罚文件生效当月起,取消其青年骨干教师资格,同时取消800元/月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 广东培正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教科研成果评分标准

      2. 广东培正学院中青年骨干教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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