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正人〔2016〕42号
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完善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育制度,规范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等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学校制订了《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经2016年10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广东培正学院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为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完善我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培育制度,规范我校教师的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8号)等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促进青年教师双师素质的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校提高教学质量,凸显办学特色的重要保障。通过短期挂职、调查研究、科研合作、社会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形式,引导教师深入企事业单位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教师执教能力,促进教师向双师双能型人才转化,达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师资要求,保证学校人才培养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最终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我校走上特色发展之路。
二、目的与任务
第二条 提高教师的执教能力。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能够了解社会对本专业及专业所具备能力的要求,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组织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教师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推进专业建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可以了解社会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能力,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推进我校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内涵的提升。
第四条 促进课程建设。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熟悉和了解行业企业岗位工作过程的要求和标准及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并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
第五条 推动校企合作。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与企业建立良好关系,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开展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六条 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教师在参加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根据企业的需求,结合个人和团队的科研能力及水平,开展项目合作、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提高我校的社会影响力。
三、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脱产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第八条 深入社区、行业、企业一线开展社会调研,并将结果应用于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第九条 利用暑假组织带领学生参加“三下乡活动”。
第十条 到校外实习基地顶岗实习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
第十一条 深入社区、社会工作等部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与企业开展横向合作项目,共同进行技术研发或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建设、课程改革需求,加强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开发产学研合作项目,不断拓展社会实践渠道,为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教师脱产到企业挂职锻炼,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制定脱产挂职锻炼计划,经教学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依据脱产培训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五条 教师深入社区、行业、企业一线开展社会调研(专业调研)、社会服务工作,由教师提出申请并制定社会调研或社会服务工作计划(方案),经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教师利用暑假带领学生参加“三下乡活动”,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到校外实习基地顶岗实习或带领学生下企业顶岗实习,依据教务处相关政策实施。
第十八条 教师以立项的形式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技术研发、技术咨询等),经科研处审批后实施。
五、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原则上教师每年参加社会实践的累积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企业原则上应是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管理、技术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基本落脚点在于本专业课程的建设和开发,以及与专业建设相关的科研项目的开展,应重点对产业、行业背景和企业需求展开调研。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应参加所在单位的考勤,遵守劳动纪律,注意生产安全,积极参与所在单位的各种活动,与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团结协作,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对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提出具体的任务和要求。各类社会实践计划(方案)必须做到任务、目标明确,地点(单位)、人员清晰,内容详实,时间安排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学督导与评建办会同各教学单位,将根据教师制定的社会实践计划(方案)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跟踪教师社会实践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社会实践考核表》(见附表),社会实践单位鉴定意见,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具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年9月份要组织本部门教师开展社会实践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师社会实践过程材料和考核表复印件由各教学单位归档,考核表原件由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实践锻炼经历将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费用补贴,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社会实践考核表
2016人42 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