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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放管服”文件政策精神,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好我校的继续教育工作,依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粤人社发2010〕8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7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师的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促进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所有在编教师(含辅导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方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是指教师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2.专业科目是指教师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的知识,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必须具备的知识

   3.个人选修科目是指教师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

  (二)教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1.公需科目:必须参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站的在线学习

  2.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

  (1)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施教机构)的在线学习

  (2)参加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网站的在线学习

  (3)在职学历进修、国内外(含境外)访学

  (4)参加与专业或岗位业务相关的培训班、研修班

  (5)到科研、生产单位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6)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我校教师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同时必须在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网站完成至少1门课程。

  四、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一)完成“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站发布的公需科目的学习,可计入公需科目学时数。

  (二)完成下列继续教育内容可计入专业科目或个人选修科目学时数:

  1.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施教机构)参加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内容与个人工作岗位和专业相关;

  2.通过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与个人工作岗位和专业相关;

  3.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国内外(含境外)访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并且考试合格(提供所读院校的成绩单或结业证明);

  4.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考核合格,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计算6学时;

  5.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实际时间,每场计2~3学时;

  6.到科研、生产单位挂职锻炼(或暑期下企业实践), 考核合格,按实际天数,每天计算6学时。

  (三)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认定为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或个人选修科目,按28学时计入学时数: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出版主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本科高校学报或学术研究单位(不包括情报信息单位)的学术理论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依据学校科研处资助标准)

  5.当年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

  6.取得第(三)条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成果排名第二或考取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的,计入14个学时;成果排名第三或考取国家职业资格中级证书的,计入8个学时。

  五、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登记与使用

  (一)学时审核、认定与登记

  1.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施教机构)或广东培正学院“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与个人工作岗位和专业相关,学时数按网上学习系统统计结果为准。

  2.参加校内外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报告、专题讲座等活动,由举办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并出具学习证明(附件1)。

  3.取得教研成果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取得科研成果的由科研处负责审核认定(附件2)。

  4.所有继续教育的学时数,由教师个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申报。

  5.每学期末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并公布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数。

  (二)学时的使用

  1.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数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岗级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2.学校每年对各教学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依据,也是部门负责人的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六、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一)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牵头,教务处、科研处、教学督导与评建办配合,负责全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是组织安排并督促本部门教师认真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教师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委会,承担教师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创新能力提升的咨询与指导工作。

  (四)建立例会及联席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学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专委会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相关部门及教学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教师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及其他继续教育各项工作。

  七、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保障,并保证其在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学校对继续教育项目列专项经费,额度不低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文件要求,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凡因培训人员违反各项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培训承诺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培训人员自行承担。

  八、附则

  (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必须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安排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网址:http://www.gdhrss.gov.cn)。

  (二)学校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培正学院继续教育学习登记表      

       2.广东培正学院教科研成果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表

附件下载:广东培正学院教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