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正人〔2017〕45号
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
《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与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开阔视野,跟踪学科前沿,建设适应学校发展和满足本科教学水平需要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和资助教师、管理骨干到国(境)外参加短期交流培训和访学进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管理办法
广东培正学院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
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管理办法
(2017版)
为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与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开阔视野,跟踪学科前沿,建设适应学校发展和满足本科教学水平需要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和资助教师、管理骨干到国(境)外参加短期交流培训和访学进修(简称交流访学,下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派条件
第一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为人师表,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条 学校正式职工(在职在岗),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申请时在本校工作已满3年。
第三条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任教师申报者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新增专业或经董事会批准的特需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专业功底扎实,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五条 近3年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二章 交流访学类型及时间
第六条 短期交流培训。原则上期限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
第七条 访学进修。包括学校选派访学进修和自费留职离校访学进修,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第三章 资助待遇
第八条 短期交流培训人员在国(境)外交流培训期间:
(一)学校给予培训费资助,报销1次往返(国际+国内)交通费(国际机票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购买)和1次签证费等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二)学校依据《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生活津贴标准》(附件1)计发生活津贴;
(三)以上费用的资助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叁万元人民币,如有其他特殊费用须事先提交申请并获得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报销;
(四)国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五)学校按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约定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和代教职工承担的部分总和)。
第九条 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进修人员在国(境)外访学进修期间:
(一)学校给予学费资助(已经获得奖学金或学费减免等相关费用的不重复享受本项资助),报销1次往返(国际+国内)交通费(国际机票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购买)和1次签证费等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二)学校依据《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生活津贴标准》(附件1),按月将生活津贴发入其工资卡中;
(三)学校支付基本工资+福利费(包括节日津贴)+津补贴(包括校龄津贴、特殊津贴、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的80%;
(四)学校按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条约定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指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和代教职工承担的部分总和)。
第十条 自费留职离校国(境)外访学进修人员,在国(境)外访学进修期间:
停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所有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和教职工本人承担的部分均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自费留职离校国(境)外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访学进修任务后回校复职,并提交访学成果后给予如下待遇:
(一)学校给予国(境)外访学进修期间的学费资助,报销1次往返(国际+国内)交通费(国际机票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购买)和1次签证费等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二)次月起1年内资助如下费用(分月发放):
1.国(境)外访学进修期间的生活津贴,依据《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生活津贴标准》(附件1)计发;
2.按离职当月的标准计发的国(境)外访学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费(不包括节日津贴)+津补贴(包括校龄津贴、特殊津贴、中青年骨干教师津贴)的80%;
3.按离职当月的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本条约定之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仅指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各类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根据出访国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境外保险的,应事先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董事会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回校后凭有效原始票据实报实销。
第四章 任务与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实行信用保证金制度。交流访学期限3个月以内的(不含3个月),担保金额为壹万元;3个月(含3个月)至6个月(含6个月)的担保金额为叁万元;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担保金额为肆万元。
第十四条 2人以上的国(境)外交流访学项目,需组成国(境)外交流访学项目团队,协商推荐(或由学校指定)团队负责人。团队负责人负责:协调团队成员出国(境)手续的办理;督促团队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流访学单位纪律,完成交流访学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选派的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服务协议书》(附件2)。
第十六条 国(境)外访学进修人员在出国(境)后1个月内,向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进修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安全秘密,不做有损祖国形象和民族尊严的事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流访学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参与任何组织开展的任何与进修内容无关的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不得向国(境)外非学术期刊、报纸等投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赴交流访学进修国家(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第十八条 访学进修人员的研修内容应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至少系统听2门课程(以成绩单为准),同时参加相关教学和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访学进修人员进修期间,每季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派出部门、教师发展中心汇报在国(境)外的学习与生活情况。
第二十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限原则上不得缩短或延长。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者,可在原批准期满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同时停发工资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一条 留职离校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交流访学结束后,应按时回国,须在回国后1周内到校人事处报到,并根据要求向教师发展中心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留职离校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回校报到时,需提交《广东培正学院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访学进修复职申请表》(附件3)。在复职1个月内,应按要求提交访学成果,与学校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服务协议书》(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回校后1个月内,由派出部门组织以学术讲座形式汇报培训成果。
第二十五条 访学进修人员回国后1年内,根据访学所学知识结合本专业,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本科学报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
第二十六条 访学进修的非语言类专任教师回国后至少开设1门双语课程;语言类专任教师回国后至少担任1门以上全外语专业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回校后须履行服务义务,其中出国(境)交流培训3个月以内者(不含3个月),服务期限3年;出国(境)进修3个月(含3个月)至6个月(含6个月)者,服务期限5年;出国(境)进修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者,服务期限为8年。
第二十八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服务期未满辞职者或因个人原因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1-已服务月份数÷签订服务协议月份数)的比例,退回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学校给予的培养费等费用。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开发情况,配合教师发展中心制订年度国(境)外交流访学计划;协助教师发展中心对推荐的交流访学人员进行外语口试;协助学校选派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及涉外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根据出访计划购买机票并将出访计划上报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核查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相关资料外文翻译的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的选拔工作;负责对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教育;协同派出部门跟进交流访学人员在进修期间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负责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费用汇总的认定工作,发放《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费用汇总告知表》(附件4);负责跟进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成果汇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与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服务协议书》(附件2)。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表现,负责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推荐工作;负责指导访学进修人员制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研修计划》(附件5),明确其本人进修期间的访学任务及目标;负责组织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成果汇报工作。
第六章 选拔程序
第一节 学校选派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
第三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年度国(境)外交流访学计划,发布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选派工作通知,组织选拔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申请表》(附件6),所在部门组织推荐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对派出部门的推荐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组织英语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选拔审定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产生。选拔审定小组,根据条件审核结果和外语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名单,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发展中心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节 教职工自愿申请留职离校出国(境)外访学进修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申请表》(附件6)明确访学形式,同时提交访学单位邀请函、访学进修计划等相关资料,报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直属系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教师发展中心根据邀请函与留职离校人员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访学进修协议书》(附件7),并协助办理出国(境)信用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七章 出国(境)程序
第四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将批准确定的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名单和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其中,访学进修人员需提供《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研修计划》(附件5)和个人简历(附件8)。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进修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合同,联系国(境)外合作机构发邀请函,并将邀请函转发给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将邀请函中英文对照版提交教师发展中心。
第四十三条 自费留职离校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须将邀请函以及国(境)外项目举办方的联系方式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邀请函协助交流访学进修人员办理出国(境)信用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邀请函,向国(境)外交流访学进修人员发出《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出国(境)手续办理通知书》(附件9),通知书须注明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清单、缴纳费用项目清单、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进修人员根据《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出国(境)手续办理通知书》(附件9),办理签证所需的材料和借款、缴费事宜,同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行计划”及“个人声明”。
第四十七条 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为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提供签证材料清单中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审核、指导、协助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访学人员办理签证、购买机票等事宜。
第四十九条 国(境)外交流访学人员办完出国(境)手续(订好机票),必须到教师发展中心签订《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服务协议书》(附件2)后方可离校。
第五十条 自费留职离校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的出国(境)手续自行办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生活津贴标准
2.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服务协议书
3.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访学进修复职申请表
4.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费用汇总告知表
5.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研修计划(要点)
6.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申请表
7.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留职离校访学进修协议书
8.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出国(境)交流访学简历(样板
9.广东培正学院教职工出国(境)手续办理通知书
2017人45(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国(境)外交流访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